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勞簡字第五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勞簡字第五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強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