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二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簡賢坤
- 法定代理人李永中
- 原告振泉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振泉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中 一、原告與被告綠拇指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四十六元 ,折合新臺幣一百三十八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綠拇指文教事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國正之最 新戶籍謄本。 3、提出原告振泉事務機器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中 華 民 國 ?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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