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二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二三二號
- 原告
- 振泉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中
一、原告與被告綠拇指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四十六元,折合新臺幣一百三十八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綠拇指文教事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國正之最新戶籍謄本。
3、提出原告振泉事務機器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中中華民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