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三四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三四一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泰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廠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