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六四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六四八號
- 原告
- 順吉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錫池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一、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 │ │ │ │ 票 號 │ (新臺幣) │ │ ├──┼────┼────┼───────┼─────┼─────┼────┤ │ 一 │92.06.20│ 甲○○ │華南商業銀行沙│ 000000000│ 36,000 │92.06.20│ │ │ │ │鹿分行 │ JC0000000│ │ │ ├──┼────┼────┼───────┼─────┼─────┼────┤ │ 二 │92.07.20│ 同右 │同右 │ 000000000│ 32,000 │92.07.21│ │ │ │ │ │ JC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