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三萬三千六百二十元整,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十八萬二千六百元,約定於九十年十一月十 七日償還,並交付由訴外人昌順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經訴外人巨順鋼鐵工 程公司(下稱巨順公司)背書之支票一紙作為清償,然原告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時竟遭退票。後經被告償還部分借款,餘款十三萬三千六百二十元經被告承諾 於九十一年三月十日全部償還,且簽發同額之本票以供擔保。因屆至本票票載 到期日,經提示不獲兌現,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藉故推託,為此請求被告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