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О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О六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王麗玲即峻誠企業社簽發之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票號0000000號,以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之支票一紙,並經由被告甲○○背書。詎原告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甲○○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其於支付命令異議狀中辯稱略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