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凱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成圃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拾捌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柒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叁佰叁拾壹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 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陸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