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四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
凱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成圃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拾捌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仟柒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叁佰叁拾壹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

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陸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