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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六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
乙○○○○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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