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四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乙○○即賜維特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顏志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簡易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