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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四二四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四二四號

原告
乙○○即賜維特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顏志宗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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