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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六八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六八七號

原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春松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被告
達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雄
訴訟代理人
歐湘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

告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爰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    │        │        │              │ 票    號 │ (新臺幣) │        │
├──┼────┼────┼───────┼─────┼─────┼────┤
│ 一 │92.09.27│達優興業│臺中商業銀行烏│ 0000000  │ 78,980   │92.09.29│
│    │        │有限公司│日分行        │ 0000000  │          │        │
├──┼────┼────┼───────┼─────┼─────┼────┤
│ 二 │92.10.27│ 同右   │同右          │ 0000000  │ 116,287  │92.10.27│
│    │        │        │              │ 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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