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小字第一三七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小字第一三七號
- 原 告
- 旭泰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正
- 訴訟代理人
- 王政榮
- 被 告
- 錝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偉
- 訴訟代理人
- 賴源琮
-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伍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票號VG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二十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五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提示不獲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