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小字第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小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旭泰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正 訴訟代理人 王政榮 被 告 錝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訴訟代理人 賴源琮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伍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發票日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票號VG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二十一 萬五千五百六十五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提示不獲兌 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