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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小字第一三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小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旭泰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正
訴訟代理人
王政榮
被   告
錝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訴訟代理人
賴源琮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伍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票號VG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二十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五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提示不獲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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