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金裕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莞甄 被 告 博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曜卿 右原告與被告博銘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