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九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
金裕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莞甄
被告
博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曜卿

右原告與被告博銘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