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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二一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二一三號

被告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零貳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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