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鏢 被 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影本(包括九十年迄今之變更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