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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五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
甲○○即新義發農產加工廠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反訴之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萬二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百六十四元,折合新臺幣七百九十二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簡 賢 坤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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