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甲○○即新義發農產加工廠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反訴之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萬二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百六十四 元,折合新臺幣七百九十二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