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五號
- 原告
- 甲○○即新義發農產加工廠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反訴之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萬二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百六十四元,折合新臺幣七百九十二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