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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羅永安
  • 法定代理人
    孫何為

  • 當事人
    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何為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份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柒萬肆仟 柒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佰貳拾貳元捌角,折合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捌元 (元以下之單位依四捨五入法算至元之單位為止。),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叁元。 2、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 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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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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