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何為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庭章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紘 訴訟代理人 陳瑀瑩 許桂挺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亞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仟柒佰 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柒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 (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略稱:被告係原告之代工廠,於民國 (下同)九十年初因無資金向訴外 人雄隘機械有限公司 (下稱雄隘公司)購置機器,遂向原告借貸款項新臺幣 (下 同)二百五十八萬元,由被告於九十年二月六日向訴外人雄隘公司購買機器,並 由原告為被告將上開借貸款項逕支付與訴外人雄隘公司,兩造並約明借貸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被告並須按月給付原告八萬二千四百一十七元。因被告係為 原告代工,遂自原告每月應給付與被告之代工款中扣除八萬二千四百一十七元, 如有不足,則由被告另補差額,而被告自九十年二月底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共給付原告十期款項後,即未再給付原告款項,迄至九十年六月後,被告即拒絕 再為原告代工。被告雖抗辯兩造約定之清償日應自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算,惟被 告寄發與原告之存證信函內亦載明:「按本公司為貴公司代工而貴公司尚未支付 之費用 (自九十年二月至十一月、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