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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一號

原告
坤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媛
送達代收人
王峻宏

右原告與被告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參萬伍仟陸佰貳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玖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法 官李平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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