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曾素媛
- 原告坤甚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一號 原 告 坤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媛 送達代收人 王峻宏 右原告與被告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參萬伍仟陸佰貳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玖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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