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一號
- 原告
- 坤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素媛
- 送達代收人
- 王峻宏
右原告與被告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參萬伍仟陸佰貳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玖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