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五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五四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林楷富 張莉貞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帶同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松竹服務廠估價或修理人員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