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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五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郭妙俐
  •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 原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人
  • 被告
    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五四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林楷富 張莉貞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帶同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松竹服務廠估價或修理人員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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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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