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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永然

  • 原告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一號 原   告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然 右原告與被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三十四萬七千九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七百五十元,扣除 已繳新台幣一千元,尚有新台幣元二千七百五十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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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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