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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二一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二一號

原告
甲○○○住台中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確定界址事件,因有左列事項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 官 羅永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