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四六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四六號
- 原 告
- 凡仕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誌成
- 訴訟代理人
- 高明德律師
- 黃雅琴律師
- 被 告
- 鉅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秋淋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 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凡仕成企業有限公司主張:其與被告鉅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簽訂合作開發CNC電腦精密車床之合約,約定由原告購買中古空車床及其他零件後,委託被告組裝機台,原告乃自九十二年五月間起,陸續將所購買開發上開車床所需之中古空車床及零件送至被告設在台中縣豐原市○○街九十二巷一八0之三號之工廠內,準備交由被告組裝。詎料,原告於將如附表所示之中古空車床及零件送至被告之前開工廠後,被告即於九十二年十月間因發生財務困難而停止工廠運作,並趁夜間將工廠內之機器設備陸續搬遷至不明處所加以隱匿。查本件被告既因財務困難而停止工廠之運作,顯然無法履行兩造間所簽訂之合作開發CNC電腦精密車床之合約,是原告除業已對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向鈞院聲請假處分獲准在案外,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前開合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原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九0八九號假處分裁定
影本、統一發票、出貨單、買賣合約書等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
還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
三、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附表:
編號 產品編號 品名規格 數量 金額
一 CMH-MCN-RA101 後方接料感應近接開關 二只 155×2=300
二 CCG-45A-AA1-DA 空壓電磁閥45A-GA1-DDAJ-2KD 一個 900
三 CUH-NN3018P5 NN3018TKRCC1P5滾子軸承 二只 3600×2=7200
四 CUH-NN3020P4 NN3020TKRCC1P4滾子軸承 二只 5100×2=10200
五 CUH-100BA10P4A 100BA10XTYDBLP4A滾珠軸承 二只 9700×2=00000
0 00000 伺服刀塔LS-240SVX10T 一組 共84500
MR-J2-100D-S24 一個
MR-J2CN1 一個
MR-J2CNS 一個
MR-PWCNS1 一個
MR-BAT 一個
七 23027 伺服刀塔LS-160SVX12T 一組 共70000
MR-J2-60D-S24 一個
MR-J2CN1 一個
MR-J2CNS 一個
MR-PWCNS1 一個
MR-BAT 一個
八 GL-42T CNC車床板金(開發機空台含油箱) 一台 52000
九 ANL26 CNC中古車床 一台 50000
總計 29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