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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五一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五一號

原告
乙○○

        甲○○

一、原告與被告順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十八萬六千元(房屋部分為五十六萬一千元,租金部分為三十二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九千六百九十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順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簡 賢 坤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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