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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建簡字第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建簡字第四號

原告
上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玉
訴訟代理人
吳偉峰
被告
威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威志
訴訟代理人
陳明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原告應提出與徐釗鈿所簽訂之契約書原本並偕同徐釗鈿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簡 賢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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