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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一二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送達代收人
謝世明

一、原告與被告甲○○及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六百十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元。

2、原告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 官 簡 賢 坤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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