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十八萬一千八百四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九 千六百九十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