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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一0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簡賢坤

  • 當事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建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一0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黃秀丹 被   告 建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三千七百四十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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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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