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勞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保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瑞堂 右原告與被告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勞保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 五千四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 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