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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一七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奎
被告
自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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