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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八二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
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復進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告
寶玉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法 官 簡 賢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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