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復進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寶玉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開 庭審理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