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二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二三0號 原 告 甲○○○○輝工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十二萬八千五百三十一元,應繳裁判費 一千三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百三十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 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 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 出)。 3、原告應提出被告乙○○○○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並提出原告正輝工業社之登記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