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四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四八О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廖英明 被 告 甲○○即力宇工程行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