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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四八О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四八О號

原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廖英明
被告
甲○○即力宇工程行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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