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四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四八О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廖英明 被 告 甲○○即力宇工程行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即力宇工程行(下稱被告甲○○)邀同被告乙○○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 十萬元,約定期限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借款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 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未依約攤還情事,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期間除 仍按原約定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嗣後被告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起即未依約清償,應視為全部到期,現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為此訴請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二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件、交易明細表 影本二件、營利事業登記抄本一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其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二千七百六十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提 出於第一審法院。 四、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之規定,預納裁判費,關於上訴裁判費計算式為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為一千五 百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為每萬元一百六十五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為每萬元一百四十八點五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為每萬元一百三十二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