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六一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六一О號

原告
甲○○○
被告
力良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玲

        蔡枌圻

        蔡素鈴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由被告簽發,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發票日為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票號TY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同月四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以支票為真正,但現已無力負擔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互核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認支票為真正,則依上開說明,自負有給付之義務,無力清償並無法成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其抗辯尚無可取。從而,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四十萬元,及各自付款提示日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五千一百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且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四、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預納裁判費,關於上訴裁判費計算式為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為一千五百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為每萬元一百六十五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為每萬元一百四十八點五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為每萬元一百三十二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