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送達代收人 謝世明 一、原告與被告甲○○及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六百十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元 。 2、原告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