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林春媛 一、原告與被告進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甲○○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百五十九萬元,應繳裁判費五萬六千 三百四十一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