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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2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299號

聲請人
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琨貿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6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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