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一三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一三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林原旭
- 被告
- 進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益新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廿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壹佰參拾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發票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票號:AS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五十萬一千一百卅元之支票一紙,詎於屆期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卅一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