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一號
- 原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廖知蘭即廖知
- 原告
- 先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廖知蘭即廖知
- 原告
- 丙○○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被告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百四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六萬四千三百六十元。
2、提出原告公司登記事項卡,與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