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889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豐簡字第889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訴訟代理人
- 張郁娟
- 被告
- 緯華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中華民國9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緯華國際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 (下同)93年8月16日,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借款期限自93年8月16日起至96年8月16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利息及本金按月攤還,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按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緯華國際有限公司依期繳本金及利息至94年10月15日止,嗣後即未按期攤還,屢向被告緯華國際有限公司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自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合計被告緯華國際有限公司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放出檔明細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附卷為證。被告緯華國際有限公司、乙○○、甲○○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