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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2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288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倍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 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17,82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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