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2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288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倍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 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17,82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