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317號
- 原告
- 永發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仲農
原告與被告國雅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317號
原告與被告國雅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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