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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31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317號

原告
永發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仲農

原告與被告國雅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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