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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2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65號

原告
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雷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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