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76號
- 原告
- 崧皓金屬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盈有限公司、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227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提出證據證明是公司或個人積欠貨款)。
(三)提出被告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