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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2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76號

原告
崧皓金屬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盈有限公司、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227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提出證據證明是公司或個人積欠貨款)。

(三)提出被告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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