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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11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字第1102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宇象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住台中縣大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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