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2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240號

原告
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優必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 94年6月14日向原告訂購樹脂(品名6122TAN,220KG)15桶,合計總價(含稅)為新臺幣152,460元,原告業已於94年6月27日交貨(由被告公司員工江金旺代收),並開立發票給被告, 約定94年8月5日付款, 但被告逾期卻未付款,現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未清償,為此訴請被告如數清償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銷貨單影本一件、原告電子發票影本一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訂貨日報表影本一件為證,互核相符,自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兩造間既然有買賣契約關係存在,則依約被告自有給付貨款之義務, 再參酌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33條之規定,原告得併請求自遲延時起之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從而,原告基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2,220元(包含裁判費1,66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56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預納裁判費,關於上訴裁判費計算式如下: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為1500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為每萬元165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2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