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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1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183號

原告
乙○○
被告
龍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億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5,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五日內提出被告龍億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須有董事名單)。

三、被告若對原告之請求有所答辯者,請於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答辯狀(答辯理由請分列記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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