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1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18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龍億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億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5,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五日內提出被告龍億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須有董事名單)。
三、被告若對原告之請求有所答辯者,請於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答辯狀(答辯理由請分列記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