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1號
- 原告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芳
- 被告
- 威達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之1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達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及其餘被告謄本 (記事欄記載不能省略)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